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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 保障合法权益 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来源:本站 字号: 发布时间:2020/7/18 15:04:08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不仅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界定,还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提出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为认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正面引导检举控告人依法有序提出检举控告。《规则》对处理实名检举控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帮助党员、群众认清诬告陷害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同时对没有主观故意的错告与诬告陷害予以区分,引导检举控告人依法有序行使监督权利,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二是有利于审慎稳妥认定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将认定权限上提至设区市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利于实现市域范围内诬告陷害认定标准的统一,实现对诬告陷害的精准、有效打击,同时还可防止出现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组织认定诬告陷害不精准导致权力滥用等不良后果。三是有利于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五种从重处理的情形,明确了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对通过诬告陷害取得的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予以纠正等规定,为严肃处理诬告陷害提供了全面、规范的制度依据。

近年来,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在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及时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经查实认定为诬告陷害的,予以严肃处理,先后通报曝光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孙某某、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柳巷煤矿通风工区副区长倪某某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诬告陷害他人的典型案例。二是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建立健全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对澄清效果进行持续跟踪,及时为受诬告的党员干部撑腰。今年以来,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首责,在严明纪律、严肃问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同时,把对党员干部的关心保护贯穿工作全过程。南京、连云港等地及时为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却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使监督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三是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化提炼。鼓励全省各地积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明确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和查处工作程序,探索对诬告陷害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受诬告干部及时澄清的有效机制。如泰州市纪委监委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制定《泰州市纪检监察组织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澄清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当前,诬告陷害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还不同程度存在,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来看,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需要从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层面持续加大力度。一方面,必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真实意图等很难准确界定,不同主体、不同行为方式的诬告如何认定查处,具备何种情形可以移交司法机关等,相关制度规定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建议从管辖部门、处置流程以及处理办法着手,对查处、澄清的范围、重点、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细化,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大查处和预防诬告陷害行为的力度。一是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司法机关、组织部门健全查处和预防诬告陷害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移送流程,形成衔接有序、运转高效的长效机制。二是让诬告人承担应有的纪法责任。坚持一案双查,倒查诬告人,特别是幕后的组织者和操纵者,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让诬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有个别地区探索将诬告陷害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将被认定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举报人纳入信访黑名单加以严厉制裁的做法,值得思考和借鉴。三是探索实践“简易处置”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强化信访举报初始分析研判,筛选甄别对事实情况明显有偏差或可信度较差的检举控告,借鉴诉讼“简易程序”做法,引入信访举报简易处置机制,尽可能减少执纪执法资源的浪费。全面建立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积极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四是加强诬告陷害行为预防。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宣传途径,加强正反两个方面政策规定的宣传解读,倡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利,适时公布一批奖励实名检举控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典型案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